【摘要】处理儿童监护事务的依据,应从儿童优先原则逐渐过渡至儿童最大利益原则,建立家庭与国家之间分工协作的模式。儿童监护问题涉及儿童与父母之间、家庭与国家之间、生物因素和心理因素之间的冲突,需要统筹协调。在司法实践中,对父母监护儿童能力的评估,应秉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之前提,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,不断改革创新机制,以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。
【关键词】
《建筑知识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现代制造技术与装备》 2015-06-26
《中外医疗》 2015-07-06
《现代制造技术与装备》 2015-06-25
《中外医疗》 2015-07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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